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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指令再审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932
一、提审的适用
所谓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自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才可以提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指令再审的适用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示命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为了便于就地调查和传唤当事人等出庭核实,一般适用指令再审。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后,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其中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指令再审的审理法院作了具体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是作出原来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之前没有办理该被指令再审的案件,不会受到固有认识的影响,由其重新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2)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相对于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性规定,这是针对特定情况的例外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是指从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取得更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角度考虑,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比如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再审案件,由其再审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或者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因可能改变管辖而产生的诉累等情况。
在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法院时一般应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综合案件情况和社会效果判断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确实更为适宜的,才能指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