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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928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是已生效甚至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必须特别慎重。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下列机关和人员: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审理。即只有院长才有权提起再审,只有审判委员会才有权决定再审。没有院长的提交,就没有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只有院长的提交,而没有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也不可能形成对案件的再审。
这里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含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四级人民法院。“本院生效裁判”包括本院一审生效、二审终审和核准的裁判。但是,如果原一审属于本院,后来又经过二审终审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则一审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无权提交和决定冉审,只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我国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由本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凡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再审,不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