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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3-27   浏览量:327  
  


  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说明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构成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一、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也称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可能采取的医疗措施并在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此等医疗措施的义务。赋予医务人员说明义务是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医疗风险在医患双方之间进行有机分配,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该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义务而非诊疗合同约定义务。

  (一)一般说明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具体而言,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的医疗措施、该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和预计大致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不包括一般医疗过程中惯常实施的不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注射、用药等。此类义务原则上不必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二)特别说明义务,即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明确同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录音或录像等方式。

  如果患者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医务人员应当向其本人履行说明义务,患者本人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如果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或者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时,医务人员应当向其近亲属履行说明义务,患者的近亲属就是同意医治的主体。所谓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例如将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的等。

  上述所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所谓医疗风险,是指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代替医疗方案信息包括可选择的几种手术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

  (三)紧急情况下的说明义务。《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在法律赋予医生强制医疗权限时医务人员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此属于说明义务的特殊规定。

  实施紧急救治,首先应当由患者自己决定,只有患者产生认知障碍,不能正确行使决定权时才可以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能够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当尊重其决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同意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机构不得强制实施。既不能取得患者意见,也不能取得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这里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患者知情和决定权是指患者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与患者的知情和决定权相对应的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则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构成侵权责任。

  (一)违法行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其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具体表现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医疗过错。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是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只要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即可认定存在过错。

  (四)因果关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未尽说明义务的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三、举证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需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的证据,还需提供证明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违反说明义务的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涉及专业判断问题,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进行举证。医疗机构则应对免责或减责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除在紧急救治情况医疗机构可以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以外,其他情况均应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承担尽到具体的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仍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

  四、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第2款的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仅损害患者决定权但未造成人身实质性损害。这是指医疗机构未对患者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造成了患者决定权的损害。此种情况下,一般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认定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即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擅自进行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决定权,同时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此情形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措施的规定

·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

· 诊疗损害责任综述(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综述(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患者求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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