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1 浏览量:732
这里所称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经营者从事的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经营活动。高空作业指的是在建筑、设备、作业场所、工具、设施等高部位工作。高压作业指的是利用高压力(包括高压力、高压电)设施的作业。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主要包括地下挖煤、采矿,以及地下建筑、地下管道铺设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地下挖掘、开采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主要指的是铁路,包括铁路、城铁、轻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了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具体内容是:
(1)责任主体是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即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
(2)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经营者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3)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形。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减责事由为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受害人行为方式、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具体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责任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