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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5   浏览量:775  
  

  1.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及其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是由从业人员组成的,这些从业人员组成了期货公司的日常组织经营管理活动,这些期货从业人员的职务活动,实际上就是期货公司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从业人员必须是期货公司注册的在职人员,其行为必须是接受期货公司的指令,并且是在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之内的具体履行职务的行为。

  2.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除了委托本公司人员从事某项业务之外,还可能会委托非本公司人员从事某项业务活动,或者开发客户资源的活动,由于非本公司人员据以从事民事活动的依据是期货公司的授权,因此,其从事该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司法解释》第九条同时规定,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居间人的地位与民事责任。所谓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司法解释》第十条对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地讲,居间人既不处于期货公司一方,也不处于客户一方,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牵线搭桥的居间介绍,既为市场主体提供定约机会,又为他们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市场发展服务等等。居间人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那里获取的是劳务报酬,但却不是取得的工资,或者代理费,严格地讲,就是一种居间费用。居间人既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事中介服务,那么他们不能为一方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只能自己独立承担由于居间活动中的违约行为,或者行为不当造成的相应民事后果,也就是说,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4.以虚假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责任。期货交易市场实行的是“三公”原则,要求期货交易者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允许以他人名义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交易的透明度,防止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出现交易亏损之后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将没有进行交易的名义上的交易主体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或者是纠纷之中。尽管坚持有权利能力主体资格的交易者参与市场竞争,禁止和反对缺乏主体资格的主体参加到市场中来,但是,不可避免的还是会有极少量的没有资格参与到市场中的主体已经参与了期货交易。对于这种现象,应当是客观地面对现实,要允许按照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惯例,结算他们已经产生的交易后果。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这样规定符合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要求。

  5.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这里的分支机构是指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原则上讲,分支机构应当承担自己造成的民事后果,如果所造成的损失额度较大,其又不能独立承担的,则应当由期货公司来承担。如果在期货分支机构从事的相关民事活动中,客户存有过错,或者直接参与了该民事活动的,客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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