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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5   浏览量:782  
  

  国家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2015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这里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此外,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目前,证监会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境内特定品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特别规定

· 期货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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