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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31   浏览量:755  
  

  一、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第一,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当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当日结算后出现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维持现有头寸的情况,而会员(客户)又未能按照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其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强行平掉会员(客户)部分或者全部头寸,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强行平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避免账户损失扩大。通过控制个别账户的风险有力地防止风险扩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并未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自行减仓,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制平仓。强行平仓成为持仓限额制度的有力补充。

  二、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值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个期货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 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 期货交易涨跌停板制度

· 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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