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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结算担保金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31   浏览量:746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由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构成。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更而调整。

  结算担保金制度是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通俗的讲,就是如果说某一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如果出现风险,无法承担履约担保责任,那么将优先使用结算担保金进行抵偿,一方面,结算担保金制度是联结了全体结算会员来共同防御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结算担保金制度,把市场风险和全体结算会员联系起来,对全体结算会员违约起到了屏障作用,不仅有利于结算会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结算会员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机制,从而加强会员的履约责任和加强风险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结算担保金制度为股指期货履约提供了强大的资金后盾,有利于化解风险,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由此保护了全体市场参与者(包括结算会员)的根本利益。

  只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才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而国内期货交易所,目前只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结算担保金,非结算会员和客户是不需要交纳结算担保金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 期货交易涨跌停板制度

· 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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