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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31   浏览量:1000  
  

  一、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持仓限额制度(Position Limits) 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通过实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二、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低一些。

  (4)一般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比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还有如下规定: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 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

·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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