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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的概念及出票人、持票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3 浏览量:1181
1.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可以通过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还可以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其前手(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种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增强了持票人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即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一方面应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另一方面,应该出示持有的票据,仅仅以此行为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无须其他的证明。
2.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包含了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因此,票据责任就是付款责任或偿还责任。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为严肃票据责任,《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责任制度,明确哪些人是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条件下必须承担责任,以及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抗辨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印制单位、印制审批权、发行程序等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如必须填写真实的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应该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只要在票据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仅仅就自己的记载承担责任,而其他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票据行为及其特点
· 票据的功能
· 票据的基本性质
· 票据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