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票据代理的条件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3   浏览量:1121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l)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票据代理的条件为:

  (1)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名称)。

  (2)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即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

  (3)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缺乏的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该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票据法》第五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行为和《民法总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权代理是不同的。在后两这种规定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因为被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使得该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效。但是在票据法中,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的文义性,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力行为。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进行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外的票据活动,致使被代理人增加了票据义务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应该分为两部分,即: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内的票据活动,应当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此与合法有效的票据代理的行为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超越被代理人权限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而和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一样,都不适用被代理人追认的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 票据行为及其特点

· 票据的功能

· 票据的基本性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0342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