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3   浏览量:1314  
  


  《票据法》是我国国内立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至于涉外票据,即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是否适用我国《票据法》则要依据《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票据行为的实际情况才能加以确定,有可能适用《票据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同时,为了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票据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广义票据中所指的诸如发票、提单、仓单、股票等之类的票据。

  票据活动由票据行为所构成。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依法产生的票据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票据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 票据的功能

· 票据的基本性质

· 票据的种类

· 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必要性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9302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