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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5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1)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行,“敲山震虎”,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三是为了不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故不再单独制作文书通知,而是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2)启动程序。《若干规定》确立了“双重启动”,即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一方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在其权利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能为之为”的权利,可以有效制约法官作出决定的任意性;另一方面,同时规定了法院能够依职权启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也是法院依法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的需要。

  (3)认定形式。《若干规定》采用了“决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特殊事项的判定,因此,采取“决定”的形式,而不是用通知或者裁定的形式,文书形式更加符合行为性质。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4)生效时间。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决定的生效时间,有送达生效和作出即生效两种模式,选择决定作出即生效的方式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在我国,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废债务,长期下落不明,如果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送达后才生效,则会导致《若干规定》的制度价值和制度目的落空。故规定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自作出后立即生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其制定依据和目的

·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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