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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终结本次程序的程序设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80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适用终结本次程序的具体程序为:

  1.告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于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赢取当事人认同。

  2.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根据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可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分为无需合议和需要合议并报请院长批准两种程序。对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认可的,直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由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作出。由此看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人民法院能否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的前提。

  3.制作裁定书并在互联网上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同时表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债权人的债权,使当事人消除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产生的疑虑,同时也让被执行人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避免其产生债务已无需履行的侥幸心理和错觉。

  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⑴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⑶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⑷实现的债权情况;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如无不应公开的情形,则应在在互联网上公开。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让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监督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可以倒逼法院和法官提高规范化水平;三是对终结本次执行制度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这一制度实施的原因、经过和结果,逐步增加对此项制度的接受度。

  4.作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即可做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 继续执行制度

· 参与分配制度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限制适用

· 民事执行转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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