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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相关执行措施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36
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原理,同时亦为避免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此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允许当事人继续行使相应的程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5条、16条和1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比如一些财产不能处置的,还应当继续控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恢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相当于又有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也就符合了恢复执行的条件。此处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是指主体的改变,不包括被执行人单纯更名的情况,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更名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适用的程序完全不同。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继续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