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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责任承担及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7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31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既包括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等情形,也包括网络司法拍卖中特有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同时也是对《网拍规定》中信息公示要求的评判标准。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对于公告中拍卖财产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撤销拍卖。当然此时应当明确区分瑕疵说明失实的原因。如果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实可撤拍,但如果是客观不能,即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则不会导致撤拍的后果,此时有过错一方(如故意隐瞒事实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为保证司法行为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此时拍卖出现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应当具备一定的后果,应以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条件。个案中是否撤销拍卖需要法院结合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判定。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一般情况下,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以自由参加竞买,竞买人无需向法院申请,可以根据公告的提示直接在拍卖平台确定的支付系统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但是在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置中,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要求,财产的买受人必须有一定的竞买资格。在这些特殊财产的拍卖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事先公告竞买条件,并在拍卖前对有意参加竞买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参加拍卖。但如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未经过前置的审核程序直接允许主体参加拍卖,该主体即使拍得该财产,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取得财产权属,司法拍卖的目的难以达成,故该拍卖应予撤销。
(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6)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网拍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1)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