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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未成交以及再次拍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409  
  

  传统司法拍卖动产可能需经两次拍卖,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在拍卖的制度设计上,流拍后必须再次降价,这样经常导致的结果是,竞买主体在第一次拍卖时持观望态度,一般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后再次降价以便以更低的价位竞买。而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全面公开性的特征,有意愿参与竞拍的人,可以利用其具备上网条件的终端,随时关注、获知信息并参与到任一具体财产的网络拍卖之中,打破了传统模式对于拍卖的时空限制,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一次成交的概率远超过传统拍卖,传统司法拍卖规则中对不动产等财产拍卖可进行三次拍卖的规定已无必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一系列的配套设定以及对于传统规则的修改,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模式与竞价时间

·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

· 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的交纳与悔拍保证金的处置

· 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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