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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与个案中的选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对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较高的软件和硬件要求,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网拍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成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必须申请纳入名单库。拍卖平台如果没有进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将不能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都应当通过已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开展,无权自行确定未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实施拍卖。
依照《网拍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⑵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⑶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⑷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⑸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对于提交申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采取统一标准,依据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同时每年将引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为专门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依据。
在具体个案中,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一家网络拍卖平台,对某一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司法拍卖。若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协商不一致,则由执行法院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