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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流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66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拍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等工作。

  2.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3.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相关信息及特别提示予以公示。

  4.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竞买人报名。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同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6.公告期满,举行网络拍卖。如果出现第一次流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7.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 司法拍卖财产上原有担保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处理

· 司法拍卖程序中拍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 司法拍卖价款和标的物的交付

· 司法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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