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司法拍卖程序中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30  
  

  在优先购买权保护的具体时间上,有些国家采取在拍定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允许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则采取了在拍卖现场由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做法。为确保优先购买权人能在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规定》第11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为避免拍卖程序过分拖延,该条同时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规定》第13条则对保护优先购买权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过程中,其他竞买人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竞买人可以出更高的价格,对于更高的价格,优先购买权人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此类推。其他竞买人有最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如果其他竞买人不愿意再出更高的价格,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情况,为避免拍卖程序过分拖延,《拍卖规定》没有采取在多个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再进行竞价的做法,而是采取抽签这种简便易行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 司法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 司法拍卖财产的评估及异议处理

· 司法委托拍卖的原则性规定

· 执行财产变现处理的方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978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