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轮候查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