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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及续行查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4028  

  


  规定查封期限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使执行法院尽快处分财产,避免执行拖延。因此,《民诉法解释》第485条规定了各类财产的查封期限,明确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续行查封也称续封,是指法院考虑到具体案情,如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和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漫长等客观因素,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重新做出限制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关于续行查封的次数,法律、司法解释未作限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被执行人购买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处理

· 被执行人出卖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处理

· 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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