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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498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一律不允许查封,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果查封后全部予以变价,显然又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视为自行解除。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共有人也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不得超标查封的规定

· 民事执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变通规定

· 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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