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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554  
  

  在被执行人财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占有还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两种不同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

  (1)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根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等关系而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如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直到合同到期。

  (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此外,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即第三人虽有独立的利益但系无偿占有的,可考虑不再保护第三人利益,这是利益平衡和协调的结果,属例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

· 不得超标查封的规定

· 民事执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变通规定

· 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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