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执行机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292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依法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比如,执行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执行中谁在场,执行标的物有无毁损等。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民事执行中对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规定

·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异议的处理

· 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冲突时的处理

· 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31059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