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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异议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503  
  

  1.金钱债权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根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前后不同而对其效力作出不同认定。

  如果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根据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因执行标的权属纠纷,或者借用、保管、租赁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债权纠纷,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标的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能执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另一种是买卖合同等债权纠纷,如果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此时执行标的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案外人只不过对被执行人享有物的交付请求权而已,其和申请执行人正要实现的金钱债权同属债权性质,不能排除执行,而应当依据查封先后确定先后受偿顺序。还要指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这类债权纠纷,本不应对执行标的作出确权判决、裁决,有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虽出于种种原因进行确权,但不能排除执行。

  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于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后的,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案外人只能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来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其和被执行人通过另案诉讼、仲裁等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无论主文内容是什么,由于申请执行人并未参加该程序,基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限制,对其并无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程序中,不受该法律文书的限制,也不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但是,如果案外人的异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保护条件,例如物权期待权保护,或者符合执行程序中的权属判断标准的,应当认定其异议成立。

  2.非金钱债权执行。对于交付特定物的执行等非金钱债权执行而言,如果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了与执行依据不同的认定,实际上是两个执行依据出现了矛盾,案外人的异议也属于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规定

· 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标准

·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内容及审查后的处理

· 执行案件管辖移转后对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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