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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746
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如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或者竞卖人利益的,违反了拍卖公开竞价的技术要求,应当撤销。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特定财产的竞买人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些对竞买人资格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遵守。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拍卖应当尽可能多地吸引竞买人参加竞买,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将使潜在的买受人无法参与竞价,竞价不充分又会导致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如果拍卖之前不能进行足够时间、足够信息的公告,则拍卖就会成为内部人的交易游戏,拍卖的公正性将丧失殆尽。只有赋予公告瑕疵以无效的程序后果,才可能遏制通过“暗箱”拍卖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凡是不按规定公告的拍卖一律应认定无效,否则,会给下级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这是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而应撤销拍卖的情形以兜底条款进行概括规定:一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一般的瑕疵不能随意撤销拍卖。二是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竞买人的利益。损害利益的一般的表现形式,是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两个要件需同时具备,如果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但并未造成价格过低的后果,不宜撤销拍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