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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竞合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391  
  

  当事人以外的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的,有的学者称之为“异议竞合”。也有的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无论是异议目的、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的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存在竞合问题。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实体异议之所以存在区分的必要,在于实践中多数案外人并无区分这两类异议的专业知识,异议的请求往往都是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而民事诉讼法对不同性质的异议又规定了完全不同的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八条使用“基础权利+目的”区分标准,即看异议的基础权利是不是实体权利、其目的是不是要阻止执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是“基础权利及目的竞合”情形。案外人提出两类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都是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目的也都是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但其形式上既对执行标的,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此时,只要对其实体异议进行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就没有审查的必要,此即实体异议吸收程序异议。

  第二种是“主体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以外的人既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提出案外人异议,又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异议的目的分别是阻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和纠正违法的执行,实际上是同一个异议主体分别作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分别作出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 执行异议案件及申请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

· 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事由及期限

· 民事执行的管辖

· 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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