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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及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2100  
  

  1.审查组织。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为了避免异议审查人员先入为主,使审查流于形式,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员不得参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同样道理,对于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2.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3.审查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异议裁定。

  4.其他规定

  (1)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 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事由及期限

· 民事执行的管辖

· 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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