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主要是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离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不远,而且熟悉案件情况,便于开展执行工作。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对于对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比照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国内仲裁的执行管辖
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须由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申请人分别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被申请的财产不在同一辖区内,而在多个不同的区域内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执行管辖权。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分别申请执行的,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如果证据位于不同的辖区内时,各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4.涉外仲裁的执行管辖
涉外仲裁裁决、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具体地讲,在涉外仲裁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如果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但其所属辖区不是同一个时,各辖区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申请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同一法院的辖区时,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各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
5.执行中的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执行管辖异议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认为立案执行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