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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435
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诉讼参与人,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人,指并未参与诉讼,但关心诉讼活动进行的人,比如,法庭审理的旁听人。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解决争议主要是通过开庭审理实现的。在法庭审理中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这一切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都会干扰或者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这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分别不同情况,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了细化:
1.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未经准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2.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2)哄闹、冲击法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