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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47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以歪曲案件事实真相。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能够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销毁、灭失或加以破坏。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指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者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方式让不是本案的证人作证,或者让本案证人作虚假证明。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本案财产所采取的措施,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已采取措施的财产,均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诉讼秩序,使审判和执行活动无法进行。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以下行为: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内容而有意藐视法律,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处理:
(1)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2)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4)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5)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