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532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对于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不用采取强制措施。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属于给付之诉,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养和抚育法定义务的人,其按照法院传唤及时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及时兑付原告的生活费用,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对这类案件适用缺席判决将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或审理效果。

  对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也要强制其到庭,同样是基于适用缺席判决将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或审理效果的考虑。比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对当事人未来的生活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两类案件中,被告若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离婚,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官是无法作出合乎理性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的,也无法开展调解工作;再比如因亲子鉴定引发的身份关系案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等,如被告拒不到庭,有些情况很难查明,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十分慎重,不能简单适用缺席判决来解决纠纷。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只经过一次传票传唤不能拘传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里的到庭是指按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到指定地点应诉、询问、开庭、到场调查、调解等。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对符合条件的原告也可以适用拘传。

  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拘传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原告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觉,就会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来逃避追究,这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传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类案件,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原告等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实践中应当注意适用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尽量争取其可以主动到庭。如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其认定

· 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

· 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906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