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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债务人有条件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73
财产保全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的限制,但是为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了具体规定。
(1)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2)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3)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