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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债务人有条件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73  
  

  财产保全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的限制,但是为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了具体规定。

  (1)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2)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3)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

· 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

· 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保全

· 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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