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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20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六种情形、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责任及裁定解除保全的时限。旨在通过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恶意延期申请解除保全,造成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损害债务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1.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时限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

· 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保全

· 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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