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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712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三十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但是,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3)保全错误的。
(4)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6)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7)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