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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保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740  
  

  1.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如商品能够产生利润,存款可以产生利息,机器设备可以产生创收,等等。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银行帐号上长期无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如确有将来可得收益的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执行,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2.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应是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应当是指债务人所实际占有或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或者债务人虽有资产能被查封,但因生产、生活必需而不宜拍卖或变卖的情形。

  (2)第三人的债权须到期。如果该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被申请人无权对该第三人主张债权,该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清偿义务,此时,申请人申请对该债权做出保全无法律依据。

  (3)第三人的债权应当具体、明确。债权人只要提供了能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证据,如双方之间的合同、债务人的发货清单、结算凭证等,即可初步认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必要时,法院还可依取权向债务人和第三人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 对生产经营性财产和特殊动产的保全

· 对不宜保存物品的保全

· 财产保全的措施及相关规定

· 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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