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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确立了财产保全实行财产保全的审、执分离原则,即保全裁定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具体保全实施一般应当移交执行机构施行。
之所以规定为“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关实施,是为了保持司法解释的弹性和执行实施的灵活性。因为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变动的,只有保持司法解释的弹性和适用的灵活性,才能适应复杂的保全情势。比如,对于特别紧急的保全事项,由于移送执行机关实施,客观上需要一定的对接时间和反应时间,有可能导致财产保全的不及时,因此,由立案、审判机关保留紧急保全的实施权更为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裁定与开始执行的时限: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2)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财产保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