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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相关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81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或案外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适用不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作了统一成文规定。
1.财产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包括货币担保、物的担保及财产性权利担保。财产性权利担保主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保险。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单的内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保险义务,承担财产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致使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新的担保方式,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保全门槛,提高保全适用比例。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独立保函担保
独立保函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 财产保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