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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恶意和解、调解行为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475
所谓恶意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调解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义务;或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通过达成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恶意和解、调解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