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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反悔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701
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仍然可能出现反悔。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反悔包括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和调解书送达后反悔两种情况,这两种反悔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这两种反悔的处理也不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
(1)为使调解协议真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达成调解协议至签收调解书前这段时间内,仍然允许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说明他在调解程序的最后一刻反悔,调解失败。对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及时做出判决。对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可以不再开庭,直接或者径行作出判决;也可以经继续开庭后再作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判决。
(2)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双方签收后,送达即完成,调解书也随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调解书的效力不受当事人反悔的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反悔有正当理由的,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也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来撤销或变更。
(3)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为达成一致,很大程度上要进行妥协,一旦调解协议无效,妥协的内容不能作为自认的内容,而应当重新进行举证、质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