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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调解效力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29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也就是说,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则不必征求其同意。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签收调解书后生效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若对调解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而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则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

· 不得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及其例外

· 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的规定

· 调解生效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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