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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法院调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51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没有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行使代为调解的权利。这里的“特别授权”应当为书面特别授权。

  但是,即使有特别授权,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必须出庭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不得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及其例外

· 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的规定

· 调解生效时间的确定

· 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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