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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398  
  

  调解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为此,《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专门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应当调解,就是说调解应当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要先调解,后裁判。同时,应当调解是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启动调解程序,不须当事人申请,也不用经当事人先同意再启动调解程序。

  2.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

  3.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判决方式进行。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仅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调解中已分割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如涉及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 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的规定

· 调解生效时间的确定

· 调解书的效力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民事案件及调解笔录的效力和制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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