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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649  
  

  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私权处分的结果。而法院判决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国家审判权的运用,体现的是司法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私权处分的余地。此外,如果是一审案件,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如果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出具判决书,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这也与我国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二类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1)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离婚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但是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当将财产部分的协议内容变相作为判决的内容之一。

  (2)涉外的民事案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除此两类案件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均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 调解生效时间的确定

· 调解书的效力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民事案件及调解笔录的效力和制作程序

· 调解书的制作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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