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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4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作了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协议何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随意反悔。
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基于调解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协议何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适用该条规定时,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在制作调解书之前,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可产生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事先明确同意,不得认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基于合法性原则,当事人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3)经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于案卷予以保存,作为证明。
(4)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制作后直接送交当事人,无须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仍然有效。此时的调解书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需要强调的是,应该特别注意适用上述规定案件的性质。这里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案件中除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外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 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