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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生效时间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1330
调解的生效时间,因其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有所不同:
1.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调解书应经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只有双方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9条的规定,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或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及时做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该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绝签收或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笔录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的规定,除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外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这类案件,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