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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411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效力:

  1.实体法上的效力。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方应该行使权利,义务方应当履行义务。

  2.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调解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结束。

  (2)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但是法律允许再起诉的除外。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不得起诉,但过了六个月就可以再起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书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自觉履行。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若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调解书的制作及内容

· 法院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规定

· 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规定

· 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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