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民事案件及调解笔录的效力和制作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32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属于确认、变更之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没有给付的内容,不存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二是虽然属于给付之诉,但是能够即时履行,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调解笔录与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同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法律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法院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规定

· 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规定

· 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及地点

· 庭审前的调解和庭审中的调解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93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