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法院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635  
  

  调解不同于裁判的根本之处在于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基础。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会涉及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实践也证明,适用公开方式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机会非常低。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非常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调解活动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不仅调解活动不公开,调解有关的全部事项甚至包括调解协议都不对外公开。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了法院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及地点

· 庭审前的调解和庭审中的调解

·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6435 second(s) , 67 queries